2022年12月8日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司法局落实新疫情防控措施和律师执业纪律专项会议,会议由司法局董茸晖副局长主持召开,全县律师事务所主任参加会议。会议董茸晖副局长十分关切执业律师的疫情防护工作,强调律师办公场所加强消杀工作,执业律师加强个人防护措施。落实疫情防控事项后,对律师今年总体执业纪律情况做出总结和对今后执业律师的要求做了部署工作。
2022年12月11日吉林满誉律师事务所召开全所网络会议,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会议由李绍奎律师(主任)主持。
召开时间:2022年12月11日9时
召开方式:网络视频会议
参加人员:满誉律师事务所全体在职律师
缺席人员:无
主持人:李绍奎
会议主题:
一.关于防疫防护的要求:主要为传达县司法局关于疫情防护方面的精神;个人在疫情防疫防护方面的注意事项;关于对接种疫苗防护方面的宣传及引导。
二.年终前对律师执业方面的强调事项:主要包括律师行为规范的规定,就接待委托人方面、在对待对方当事人应注意的事项、与法官检察官沟通等执业纪律的强调。
会议内容:
一、关于防疫防护方面的要求
1.传达县司法局就疫情防疫防护方面的精神;
2.关于防疫方面进一步优化落实方面工作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第九版防控方案,落实二十条优化措施,持续整治层层加码问题,取得积极成效。根据当前疫情形势和病毒变异情况,为更加科学精准防控,切实解决防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优化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是科学精准划分风险区域。按楼栋、单元、楼层、住户划定高风险区,不得随意扩大到小区、社区和街道(乡镇)等区域。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临时封控。二是进一步优化核酸检测。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进一步缩小核酸检测范围、减少频次。根据防疫工作需要,可开展抗原检测。对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和高风险区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其他人员愿检尽检。除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等特殊场所外,不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不查验健康码。重要机关、大型企业及一些特定场所可由属地自行确定防控措施。不再对跨地区流动人员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不再开展落地检。三是优化调整隔离方式。感染者要科学分类收治,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收治。居家隔离期间加强健康监测,隔离第6、7天连续2次核酸检测Ct值≥35解除隔离,病情加重的及时转定点医院治疗。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密切接触者采取5天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第5天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四是落实高风险区“快封快解”。连续5天没有新增感染者的高风险区,要及时解封。五是保障群众基本购药需求。各地药店要正常运营,不得随意关停。不得限制群众线上线下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非处方药物。六是加快推进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各地要坚持应接尽接原则,聚焦提高60-79岁人群接种率、加快提升80岁及以上人群接种率,作出专项安排。通过设立老年人绿色通道、临时接种点、流动接种车等措施,优化接种服务。要逐级开展接种禁忌判定的培训,指导医务人员科学判定接种禁忌。细化科普宣传,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动员老年人接种,各地可采取激励措施,调动老年人接种疫苗的积极性。七是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情况摸底及分类管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底”和家庭医生健康“守门人”的作用,摸清辖区内患有心脑血管疾病、慢阻肺、糖尿病、慢性肾病、肿瘤、免疫功能缺陷等疾病的老年人及其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情况,推进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八是保障社会正常运转和基本医疗服务。非高风险区不得限制人员流动,不得停工、停产、停业。将医务人员、公安、交通物流、商超、保供、水电气暖等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和社会正常运转人员纳入“白名单”管理,相关人员做好个人防护、疫苗接种和健康监测,保障正常医疗服务和基本生活物资、水电气暖等供给,尽力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及时解决群众提出的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满足疫情处置期间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九是强化涉疫安全保障。严禁以各种方式封堵消防通道、单元门、小区门,确保群众看病就医、紧急避险等外出渠道通畅。推动建立社区与专门医疗机构的对接机制,为独居老人、未成年人、孕产妇、残疾人、慢性病患者等提供就医便利。强化对封控人员、患者和一线工作人员等的关心关爱和心理疏导。十是进一步优化学校疫情防控工作。各地各校要坚决落实科学精准防控要求,没有疫情的学校要开展正常的线下教学活动,校园内超市、食堂、体育场馆、图书馆等要正常开放。有疫情的学校要精准划定风险区域,风险区域外仍要保证正常的教学、生活等秩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持第九版防控方案、落实二十条优化措施、执行本通知要求,坚决纠正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等做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抓严抓实抓细各项防控措施,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3.关于个人方面注意防疫防护方面
(1)在参见庭审活动、进入法院、检察院等公共场合应注意各单位防护要求;(2)外出购物保持距离很重要。在外出购物之前,需提前列好购物清单,以减少外出逗留时间。外出时全程佩戴口罩,并尽量选择步行。到达商场后应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购物时不闲逛、不闲聊,并与别人保持一米以上的社交距离。选择合适商品后,可选择电子支付,避免增加不必要的接触。(3)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尽量少乘坐厢式电梯,少参与聚会。公共场所就餐也应选择错峰分开就餐的形式,离开公共场所后要立即洗手。(4)乘坐列车、飞机、地铁等公共交通时,注重个人防护是关键。我们需要全程佩戴口罩。保持手的卫生,在打喷嚏时需遮住口鼻,避免飞沫传播。选择“分散坐、少交流”的模式乘坐公共交通,下车后需及时洗手。(5)在乘坐出租车时,要适度开窗通风;乘坐长途汽车时,在服务区就餐要与他人保持距离。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请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6)长时间居家,也要勤开窗,每天保持一定的通风时间。换了很多次新鲜空气、新鲜的氧气,也能杀灭我们室内的细菌和病毒的。
随着各地疫情防控措施进一步优化,我们除了要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外,还应配合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每个人都应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所以我们应继续做好个人防护。
4.强调所有在律师事务所人员,接种疫苗方面的倡导。
新冠肺炎是一种新发急性传染病,主要通过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人群普遍易感染。接种新冠疫苗是防控新冠肺炎最有效的措施之一,通过接种疫苗获得免疫力,不仅能保护自己,而且对保护家人都有着重要意义。当前疫情防控仍处于“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关键阶段,接种疫苗将会让绝大部分的人们得到保护,社会防疫屏障得以建立。新冠疫苗的有序接种,为我们战胜疫情提供了有力措施。督促自己的家人,按照“知情自愿、应接尽接”原则,积极接种新冠疫苗,为保护自身和公众健康作出贡献!
二.强调进一步加强个人执业纪律方面工作
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规范》的要求,我所的所有执业律师必须按照规定执行。现就执业纪律方面进一步进行明确,坚决杜绝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下面就律师如何加强职业道德规范执业纪律方面进一步明确。
律师执业纪律是指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以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最新修订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的规定, 律师执业纪律包括以下内容:
1.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一)律师不得以个人身份执业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我国不允许律师以个人身份执业, 律师必须隶属于某一个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律师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 该规定是法律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管,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并要对律师的执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依我国《律师法》 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 利益冲突审查、 收费与财务管理、 投诉查处、年度考核、 档案管理等制度, 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 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事务所赔偿后, 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二)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 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律师承办业务, 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 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依照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 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 以下的处罚。 律师事务所有上述行为的,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 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 以下的处罚, 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特别严重的, 由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2.律师在诉讼、 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1)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的纪律, 尊重法官、 仲裁员, 按时提交法律文件、 按时出庭。律师出庭时应按规定着装, 举止文明礼貌, 不得使用侮辱、 谩骂或诽谤性语言。律师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 律师应当模范遵守出庭纪律, 尊重法官和仲裁员, 文明出庭争辩, 依照法律的规定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促使法庭审判顺利进行。
(2)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 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 与案件的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 也不得以许诺、 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律师应当模范遵守法律规定, 在接受委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应当兼顾社会利益,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依照《律师法》 的规定,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 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 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依照我国《律师法》 的规定, 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 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证的, 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1)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受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 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偏远地区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律师不得从对方当事人那里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2)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的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 如需特别授权, 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 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 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 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 律师应及时告知委托人有关代理工作的情况, 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正当要求, 应当尽快给予答复。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 未经委托人同意, 不得擅自 转委托他人代理。
(3)律师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 不得因迎合委托人或满足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 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对委托人拟委托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禁止的事项或者要求, 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4)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 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承担保密义务。 律师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 以下的处罚。 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赔偿,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泄露国家秘密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 保证其不丢失或毁损。律师不得挪用或者侵占代委托人保管的财物。 律师应当合理开支办案费用,注意节约。
4.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
律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 维护律师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
(1)律师应当尊重同行,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提高执业水平。律师不应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声誉。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一方面:可以通过文字作品、 研讨会、 简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 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二方面提倡、 鼓励律师、 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2)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提
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 己的专业能力;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 学历、 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律师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 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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